私募股权基金是怎么回事
记得2007年股市站上6000点那会儿,大街小巷的人都在买基金,因为不论买哪只基金都能赚钱,老年人也都参与其中。这种在公开渠道就能买到的基金叫公募基金,即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对广大老百姓都开放的基金,购买金额起点低至1元。那与之相对应的私募基金,即非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则是有钱人投资的基金产品,起步金额高达100万元,且对投资者资产有较高要求:若是个人投资者,该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若是单位投资者,该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
那私募股权基金为何物呢?从名称即可判断,其乃私募基金成员之一。私募基金全称是“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募集资金投资范围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基于此,募集资金投资于公司的股权的私募基金即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私募股权基金,此类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或未在主板上市的企业的股权。私募股权基金一般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存在,但也有公司型和契约型。
私募股权基金的生命线分成四个阶段,即募、投、管、退,也是所有私募基金的存在步骤。“募”就是募集资金阶段,“投”就是投资项目阶段,“管”就是管理项目投资后的基金运作阶段,“退”就是退出投资项目阶段,到了“退”的阶段,投资者的收益才算有了了解的前提,但往往到不了“退”的阶段投资项目就出问题了,或即使到了可“退”的时点,投资项目还是无法退出,则投资者投资份额变现就遥遥无期了。
私募股权基金的最大亮点就是能让投资者在只承担出资义务的前期下分享公司股东的终极权利即分享公司红利的权利。所以这些年来,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盛行,因为资金所有权人总是希望通过投资获得稳定且较高的收益,那从理论上而言,投资于新三板公司或尚未上市的优质公司的股权,确实是一个很不错的选择。
然而, 事情总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这是著名哲学理论“矛盾论”告诉我们的深刻道理。此类基金购买人即投资者在分享优质公司红利的同时也可能会被相关主体带偏至深坑从而承受劣质公司的经营风险。
作为法律人,我们在关注产品金融属性的同时更关注产品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为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时至少应当行使好以下三项重要权利:
1.知情权。了解私募股权基金投向及未来收益趋势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大前提,所以在决定投资某私募股权基金前,投资者要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权,需要基金管理机构告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是否有丰富而可靠的管理类似基金的经验、目前其管理的基金有哪几只、本基金拟投向哪些目标公司、这些目标公司经营情况如何等等,就是要基金管理机构充分披露与投资者投资决策密切相关的信息。虽然目前私募股权基金都会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在相关协议中约定投资者可以查阅基金会计账目、财务报告等,但这些都是投资后的基金运作情况即“管”这一阶段的情况,就投资决策而言,属于事后知情权了。假如基金运营不良,投资者已无回天之力,一般情况下也就只能默默承受投资失败的后果,所以事前知情权显得特别重要。
2.表决权。目前绝大部分私募股权基金运营过程中,都赋予了基金管理机构对投资项目的绝对决策权,而投资者对募集资金的运用几乎没有表决权。如此一来,募集基金投向哪里,对目标公司的投资金额、期限、方式均无权参与,一般要等到项目已投资落地时才知道本基金投资公司是哪家或哪几家。然而,此时知晓又有何用?因为木已成舟,又没有撤销权,就算项目再烂,也只能等到本基金对目标公司投资期限届满或遇到目标公司有其他违约行为时才能主张相关权益。所以,笔者建议,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而言,因为投资人少,可以在产品成立前与基金管理机构协商表决权问题,比如对目标公司投资额占本基金募集资金30%或50%以上时应该征得投资者过半数同意等。
3.转让权。对于投资者而言,投资的终极目标是获得预期收益后全身而退,即本息全回。所以基金份额转让权能否恰到好处地行使是至关重要的点。目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期限一般是2+1,即两年投资期,一年退出期,投资者一般要等到投资三年后才可行使基金份额转让权,将份额转换成真金白银。然而,理论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当投资者好不容易等到3年期满时,可能本基金投资的目标公司已经凉凉,或债务累累或经营困难或破产,总之,本基金曾经用资金换得的股权一时之间难以变回资金。所以投资者在签署投资合同时要重点关注自己行使基金份额转让权的条件,假如格式条件约定明显不利于己方,则应与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则慎重决策。
综上所述,私募股权基金是私募基金的一种表现形式,少数投资者通过基金形式参股某公司,预期目标是分享目标公司红利,然而基金运作过程中会面临各种风险,如市场风险导致目标公司经营下滑、道德风险导致管理机构乱投项目公司甚至关联投资损害投资者利益、操作风险导致基金出现意外风险等等。所以投资者作为金融消费者,在行使一般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同时,应当重点关注上述三项权利。